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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生产力理论与国家文化服务体系的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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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文化生产力揭示了人的文化主体地位,明晰了政府管理文化的职能和任务。构建国家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是转变党管意识形态的领导方式,界定政府的文化权利和职能范围,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推动文化生产力发展。
 
关 键 词:文化生产力  文化服务体系 政府职能
 
中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要顺利实现这一转变,就必须重新界定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的角色,尽快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公平的、有效率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过去20多年 政府为减轻财政负担,主要把公共文化事业单位推向市场,推向市场的最主要措施是缩减财政拨款,让他创收。公共文化事业单位确实被推向市场了,然而这是一个扭曲的、不健全的市场。在这样的市场中,国家的提供公共文化收缩了,减少了,本来就匮乏的公共文化设施被挪为他用,所谓的公共文化服务已被完全的市场交易所代替,甚至成为利用公共文化设施谋取部门利益工具。当前,公共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在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还在继续加大,政府权力的越位与职能的缺位是其根本原因。文化生产力为我们正确认识政府文化管理职能,构建国家文化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持,
一、文化生产力理论的实践价值
文化生产力就是指人们围绕满足人类自身的精神需求,把人类自身的思想、意志和情感作为文化资源,生产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和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曾指出, “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1]文化转变为生产力并不是新鲜概念,在物质生产力中,工具代表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代表着人类认识和掌握自然界的能力水平。在这里工具就是文化转变为生产力的标志。马克思把科学和艺术等都看成是生产的一些特殊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科学和艺术等是在物质生产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产生的,并从物质生产中逐渐分离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的精神生产,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物质生产者与精神生产者在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身内在特征的生产力形态。物质生产力主要面对人同自然的物质关系,具有物质形态的主导特征;文化生产力是人类社会意识、社会心理等精神方面的发展成果,具有突出的意识形态特征。文化生产力具有物的属性和意识形态性。在文化生产力中,精神生产者将自身强烈的思想、意志、情感、愿望渗透于全部文化生产过程,表现为一个物化的过程,具有明显的物质性。因此文化生产已不仅仅是艺术家们内在的、独创的心理活动,而是天然地具有商品生产的基本特征: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基本环节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部过程,其运行方式依然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
在文化生产力中人自始自终处于主体地位。人的主体地位表现为人是文化的创造者、使用者和消费者。文化生产力同时具有物的属性和意识形态性。只有当文化作为服务人类精神消费时,文化生产力的实现才有可能。文化生产力特殊的二重性,使得文化既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中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生产力最先进的,最具活力的部分。文化生产力根植于物质生产力,成长于上层建筑,又分别转化为巨大的精神力量和物质的力量。文化生产力二重性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为产业性与精神性。一方面是指它所具有和其他产业一样的经济性质、市场运作方式、产业管理规范及追求经济效益等一系列特征。另一方面是指把人类的思想、观念和认识等作为产品内容。文化生产力特殊的二重性决定了它既有巨大的经济能量,又有影响民族文化心理和整合社会关系的力量。文化的产业性是意识形态性的载体和最有力的传播工具。任何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信仰的形成,都是通过文化产品和有效的传播途径,被广大民众潜移默化地接受的。文化产业的规模、速度和效率以及产品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意识形态传播力度、幅度和效率。由此可以断定,国家制定公平的文化法规和政策,政府提供健全的文化服务文化,市场提供文化自由竞争的平台。人们通过满足自身的文化需求,创造出文化经济、经济文化和文化市场。文化生产力通过满足文化的市场需求,创造出文化传播的渠道和手段,通过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创造出人类共同的价值理念,通过满足人们自由和全面地发展,创造出人类文化自主、文化交流和文化融合繁荣局面。
二、建立国家文化服务体系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能。
对现代政府而言,保证人的文化权利,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其重要职责。文化生产力理论揭示了人的文化主体地位,明示了政府的文化职能就只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切实搞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断提供完善的文化服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的功利性和内在效应促使政府的权力的越位和职能的缺位,事实上,政府重要的是不要去做那些私人已经在做、做得会好一点或差一点的事情,而是去做那些根本没人做的事情。那么如何重新界定政府角色?就是把政府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者,其任务不仅仅是提供直接的文化服务, 而是保证公共文化服务得到提供,保证公民的文化权利得到实现。文化管理主要由三大基本职能构成,即文化市场监管职能、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和支持发展文化产业职能。为此,政府就必须围绕职能,建立国家文化服务体系。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应立法保护人民的文化权力,应依据国家财力和公民的宪法权利,改变公共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支出的总量与比例,制定公共文化服务的最低标准。强化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并不是说政府要尽力做好基础公共文化建社会和提供文化服务,保证低收入人群能够获得最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而是政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明晰政府的法律责任,赋予执行权利,界定其职权范围,评介其实施后果。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提高公共文化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确立公共文化服务的最低标准,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民增加文化消费,启发农村文化市场,既是政治承诺,也是法律责任。只有将这种政治承诺纳入法治轨道,将政治承诺与入法律程序结合起来,与法律后果结合起来,与人民群众的认同结合起来。
二是制定公共文化支持和扶持政策,改革文化投融资体制,激活文化主体和市场主体投资、经营公共文化,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根据不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供给模式,对那些进入门槛比较低的公共文化服务项目,逐步向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开放,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文化需求;对那些兼有公益和经营特征,进入门槛较高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公共文化部门的竞争,提高公公文化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对那些无人投资或不愿投资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仍要依靠政府公共部门来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如传统文化、民间艺术的保护等。政府在文化设施建设中应当与各地实际结合起来,充分挖掘各地文化资源优势,分析市场行情,搞出文化特色。与此同时,还要鼓励国内外社会法人和各界人士捐资兴建各类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形成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广泛参与捐赠的多元资金筹措机制。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无疑应当是国有资本的主要投资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排斥其他社会资本的投入。从国际经验和我国近几年来的实践看,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文化项目往往也是社会资本感兴趣并能够有所作为的一个领域,因为捐资兴建各类公益性文化项目,既是社会资本回馈社会、体现自身社会价值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其扩大社会影响、增加企业或个人知名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文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不仅将激活国有文化事业大量的存量文化资源潜力,还将激发目前市场中大量存在的民营文化产业的增量实力,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三是建立公共文化信息共享平台和文化产品交易网络,促进文化资源信息交流和文化合作。信息交流平台就是利用政府文化网络,及时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动态、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为各地文化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外的技术、市场、资源、资金等状况提供便利,实现城乡文化资源共享,实现信息、技术、人才的有效交流。建立公共文化信息共享平台是政府根据法定的职能,利用资源提供文化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建立完善的文化服务体系和提供丰富文化服务,作为政府的硬性职能,纳入国家的法规体系之中,使政府的职能性功能不因政府领导的爱好,重视与否而改变,也不因民众的瞩目与否而减弱。政府打造文化产品交易平台就是依据市场需求,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完善文化市场法规和秩序,确立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打造了一个面向市场、面向全国、面向世界的文化产品交易与合作的平台,促进文化产品和文化项目的交易、开发,促进文化产业与文化市场,文化产品与文化消费,文化服务于文化增长有机的结合起来。
四是培育和培养文化中介组织和文化经纪人。文化经纪机构和文化经纪人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是文化转化为生产力重要环节,是国际文化交流与文化经济发展必要条件。我国文化经纪机构建立的法治环境还不健全,文化立法与文化政策,文化的准入和文化输出,文化艺术与文化产品之间还没有建立起法定的联系与内在的关系。文化经纪人作为文化产业链条中的必要环节,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允可和社会认同,业内道德规范和业务规则好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加快文化立法,把文化经纪机构和文化经纪人的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当前,政府应利用文化经济的契机,加强对文化经纪人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文化艺术、市场营销、依法办事等综合素质,培养一支善经营、懂科技、会管理的人才队伍,健全和规范文化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业统计、指导和管理。

三、转变党管意识形态的执政方式是构建国家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问题。
转变党管理意识形态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文化执政能力是建立国家文化管理体制的核心。在相当长一个时期里,文化在我国的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关于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阶级斗争理论,是我国文化管理的基本理论。用意识形态理论规定国家文化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职能,是我国文化管理的重要特征。按照文化生产力的理论,文化的物的特性与意识形态性是两种不同的属性,文化的公益性和经营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在一定程度上与之存在着对应关系,这种划分明显的表现出国家文化管理意志和管理政策的制度性重大转型,表明文化生产力理论将成为文化体制改革理论创新和文化转型的基础。如果不能在关于党管理意识形态与国家文化管理目的、政府文化管理职能和大众文化产业化发展之间取得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就不能为我国全面的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转型提供法理上的依据。如果我们不能按照文化生产力理论的要求,对严重制约文化生产力思维模式、传统习惯进行彻底的变革,对那些严重妨碍我国文化生产力解放的制度性障碍进行根本上的改革,中国文化变革与转型的任务就难以实现。
在构建国家文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如何转变党管意识形态的执政方式是文化体制改革核心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意识形态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它的传播手段和受众群体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文化多样化趋势使党单一的文化管理失去了它的全部合法性基础,党的文化执政能力要从过去单一的文化管理,向多元的、综合的文化执政能力转变。当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已经客观地成为意识形态的重要存在形态和传播路径的时候,当文化市场已经客观地成为没有区域限制的价值观念竞争的阵地时,当公众从被动的文化受体变为文化自觉主体时,执政党必须认真研究执政的规律和文化发展的规律,自觉转变执政理念、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完善和创新党管意识形态的制度形态和制度系统,实现党管文化向党重在抓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战略性转变。党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进行理论创新,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将党的文化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通过政府依法行政建立起国家的公共文化管理制度,把政府管理文化的职能性工作权利还给政府。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一切文化事业;把文化产业的主体地位还给企业,确立起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把应该属于市场调节的那一部分权力还给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总之,政府对文化事业的管理上由过去的微观管理变为宏观管理管,从直接办文化向为文化发展提供服务转变,从以管理直属单位为主向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从以行政手段管理文化市场为主向以经济调节,以法律手段规范为主转变。政府要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增加投入、改善服务为重点,抓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创新体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抓好经营性文化产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走上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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